湖南德欣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202民初5277号
原告:***,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红,湖南天地人(怀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
被告:湖南省铭源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洪江市黔城镇玉壶路机关社保局对面。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湖南德欣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中方县河西舞阳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袁真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南省铭源装饰有限公司、湖南德欣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成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皮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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