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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鑫磊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临猗县鑫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山西鑫正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08民终3325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临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运城市山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运城市鑫磊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
法定代表人:高太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韶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猗县鑫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临猗县。
法定代表人:高永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运城市盐湖区北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鑫正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举因与被上诉人运城市鑫磊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临猗县鑫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山西鑫正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盐湖区人民法院(2014)运盐民初字第17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应当发还重审。理由:原审法院追加***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判决由第三人承担还款责任,但是在审理前未给第三人举证期限,造成上诉人无法举证,导致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盐湖区人民法院(2014)运盐民初字第175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盐湖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