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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某某与临猗县鑫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0802执3001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临猗县鑫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永业,公司经理。
关于***与临猗县鑫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晋0802民初5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吕国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八年九月七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临猗县鑫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50650元。
冻结期限:存款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