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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与临猗县鑫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0802执3001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临猗县鑫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永业,公司经理。
关于***与临猗县鑫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晋0802民初5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吕国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八年九月七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临猗县鑫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50650元。
冻结期限:存款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