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晋0802民初2453之三号
原告:运城市海煌混凝土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庆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
被告:临猗县鑫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运城市盐湖区北城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运城市居佳老年服务中心。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照,公司副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运城市海煌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临猗县鑫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运城市居佳老年服务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运城市海煌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运城市海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713元,减半收取7856.5元,由原告运城市海煌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梁民福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