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05执14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常熟市沙家浜镇**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常熟市沙家浜镇。
经营者:***,女,1969年9月17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委托代理人:***(系***之子),男,1989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被执行人:无锡市**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羊尖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常熟市沙家浜镇**建材经营部(以下简称常熟**经营部)与被执行人无锡市**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2民终634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依据该判决书,**公司应向常熟**经营部支付货款1740936.90元并支付律师费50000元,合计1790936.90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34016元由**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根据申请执行人常熟**经营部的申请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其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公司未予履行。
二、2022年4月18日、2022年6月17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等发出询查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公司有银行存款合计3382元,本院已扣划3382元,其中50元开具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常熟**经营部实际受偿3332元。
2.**被执行人**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苏B8××**的汽车,现该车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本院已查封该车辆(2024年4月28日查封期限届满)。
3.未查得被执行人**公司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未查得被执行人**公司有对外投资信息。
5.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公司在第三人标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
三、2022年5月27日,本院至被执行人**公司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2年5月10日,因被执行人**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2022年8月25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可以对被执行人行使申请审计、申请破产、悬赏执行等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委托财务审计、移送破产审查、公告悬赏执行等调查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执行标的为1811404.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已执行到位3332元。本案执行费20514元暂已收取5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权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已发现的财产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2民终63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在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上述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该执行请求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
审判员 徐 凯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