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5民初2594号之一
原告:无锡市**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688338578X,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村建材物流园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建工集团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1329166353,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交通路4621弄10号16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无锡市**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建工集团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立案。原告无锡市**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中铁建工集团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收到撤诉申请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无锡市**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铁建工集团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因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铁建工集团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72元,保全费2270元,合计诉讼费用5442元,由无锡市**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 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