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煜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太和县路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安徽阜阳煜恒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222民初3685-2号
原告:太和县路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和县税镇镇工业聚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327982034F(1-1)。
法定代理人:孟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民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阜阳煜恒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阜信商业大街6号楼1幢6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56331964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太和县路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阜阳煜恒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0日立案。原告太和县路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太和县路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和县路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太和县路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XX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