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煜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煜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颍上县徽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226民初6919号
原告:安徽煜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西湖大道与颍淮大道交叉口天马时代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563319643(1-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颍上县徽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慎城镇城北新区政务北路与荐贤路交汇处666号在水一方7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6062463190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煜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颍上县徽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煜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煜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煜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37元,因安徽煜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数额,其中11387元退给安徽煜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讼请求数额减少后的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安徽煜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