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晟义达国际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某某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与北京晟义达国际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1民初19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丁东路东侧二基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娟,女,199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 被申请人:北京晟义达国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河北镇辛庄村村委会西110米。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晟义达国际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做出(2023)京0111民初19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北京晟义达国际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X账号为X账户内资金X元。2023年2月7日,北京**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书,申请解除对北京晟义达国际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X账号为X账户内资金X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解除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北京晟义达国际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X账号为X账户内资金X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佟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