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地志诚建设科技有限公司

中地志诚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与济南宝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机械施工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12民初457号

原告:中地志诚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236032797A。

法定代表人:邓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明,男,系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告:济南宝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3MA3N5AYG5C。

法定代表人:王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卫,男,系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告:山东省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163152244H。

法定代表人:沈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秋焕,女,系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猛,男,系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告:王明振,男,196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新乐市。

被告四:庞毅南,男,198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

原告中地志诚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宝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机械施工有限公司、王明振、庞毅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地志诚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明、被告济南宝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卫、山东省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秋焕、王猛,王明振、庞毅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地志诚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济南宝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389840.92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利息自2019年6月2日起至付清日为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1年5个月为38750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山东省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在未付清被告济南宝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连带责任。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王明振、庞毅南对原北京固兴建筑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工程款169453.92元。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中地志诚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与济南宝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济南雪山片区C地块项目桩基工程”,2018年中地志诚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济南万达城持有一期万达茂项目桩基工程”合同签订之后中地志诚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按时保质股行了合同,2019年6月2日济南宝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和中地志诚建设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两合同结算共计1,276,500.5元,2019年8月12日中地志诚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与济南宝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达成了付款协议,济南宝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诺2019年12月31日前付清全部工程款1,276,500.5元截止目前,济南宝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806,659.58元,北京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8万元,剩余389,840.92元济南宝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济南宝沃公司一直未支付,另山东省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作为项目的发包方,应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济南宝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辩称,经核对我方给其出具的结算单以后,如果结算单和原告起诉的数额一致,我方就没有异议。

山东省机械施工有限公司辩称,第一、本公司并非本案适格的被告,第二、万达城持有一期万达茂(A1地块)项目、济南中心智慧城C03地块桩基工程(雪山)项目的承包方,济南超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南俊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也已经收到了按照约定给付的工程款,该两个项目并不存在山东省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的情况。第三、原告与山东省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原告无权起诉山东省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王明振辩称,本人与中地志诚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且注销登记履行了合法手续。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庞毅南辩称同上。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济南宝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中地志诚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施工合同》,内容为甲方将济南雪山片区C地块项目中的灌注桩施工劳务作业发包给乙方,工程名称:济南雪山片区C地块项目桩基工程,计划开工日期2018年11月25日,总工期暂定40天,以实际工期及业主要求为准。施工进度满一个月进度款付已完成工程量价款的70%,施工结束设备撤场前付至结算总价的80%,整体工程施工完成3日内甲乙双方协定出具工程量结算单,余款两个月内最晚本年度年底前付清。双方均在合同上加盖公章。2018年10月12日,北京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中地志诚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施工合同》,内容为甲方将济南万达城持有一期万达茂项目中的灌注桩施工劳务作业发包给乙方,工程名称:济南万达城持有一期万达茂项目桩基工程,计划开工日期2018年10月1日,总工期暂定40天,以实际工期及业主要求为准。月进度款付已完成工程量价款的70%,施工结束后付至结算总价的80%,桩检验合格后付至结算总价的90%,余款执行总承包方付款合同尾款条约验桩完成且完善结算财务手续后30日内付清。北京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甲方处加盖公章,庞毅南签名,中地志诚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在乙方处加盖公章米建强签名。2019年6月2日,济南宝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出具2018年雪山万达茂结算单,内容为:2018年雪山成孔6264.9米,虚孔1250米按半价计算,合同价140元/米,合计964586元,合人民币:玖拾陆万肆仟伍佰捌拾陆元。万达茂工地成孔2619.8米,虚孔185米按半价计算,合同价115元/米,合计2712.3米,合计311914.5元,合人民币:叁拾壹万壹仟佰壹拾肆元伍角。共计:1276500.5元,壹佰贰拾柒万陆仟伍佰元伍角。扣除万达茂油钱:62460.58元,雪山油钱:125000元,扣除雪山借支:319200元,万达茂庞经理借支:80000元,余款为:689839.92元,其中雪山9#楼补桩2棵再商议。2019年8月12日济南宝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中地志诚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付款协议,内容为甲方承诺2019年9月13日前支付乙方劳务工程款结算数的80%(工程结算款为1276500.5元),2019年12月31日前付清全部尾款。经结算一次后,济南宝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0日支付原告15万元,2019年11月7日支付1499999元。剩余工程款共计389840.92元。

另查明,济南中心智慧城C03地块桩基工程(雪山)项目的发包人为山东兴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为济南俊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济南万达城持有一期万达茂(A1地块)项目项目的承包人为济南超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南超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又将济南雪山片区C地块项目桩基工程、济南万达城持有一期万达茂项目桩基工程转包给济南宝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兴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结清了济南超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工程款。

北京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9月12日由北京市怀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注销。该公司股东为王明振、庞毅南。

本院认为,山东兴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发包人已履行了其付款义务,结清了工程款。济南宝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也予以认可,中地志诚建设科技有限公司要求山东省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在未付清济南宝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其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对此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经济南宝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地志诚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对两合同约定的工程进行结算的济南万达城持有一期万达茂项目桩基工程的剩余工程款169453.92元,已由济南宝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代为结清。北京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合同约定的义务。现北京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注销,对中地志诚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再次主张原公司股东支付工程款169453.92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对此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地志诚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与济南宝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院认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济南宝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约定期限履行支持工程款的义务,构成违约,据此中地志诚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主张济南宝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89840.9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中地志诚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主张的工程款利息,以389840.92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4日按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四百六十四条第一款、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济南宝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地志诚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389840.92元;

二、限济济南宝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地志诚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利息(以389840.92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4日按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

三、驳回中地志诚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对山东省机械施工有限公司、王明振、庞毅南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28元,减半收取计3864元,由济南宝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 勇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雨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