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冀0209民初3998号
原告:中地志诚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西区休门街3号滨江优谷大厦2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236032797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河北文丰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甸片区**甸工业区金岛大厦B座4层装备制造园区管委会办公楼3-0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30MA0EKMCJ0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中地志诚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文丰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中地志诚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地志诚建设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地志诚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地志诚建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