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681民初6868号
原告:***,男,197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告:某某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邓某。
第三人:***,男,197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
原告***与被告某某建设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721元,减半收取186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