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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铁广与福建莆田泰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衡桃民三初字第19号
原告:白铁广,系衡水金鹏工程橡胶厂投资人。
被告:福建莆田泰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荔城中大道北磨。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铁广诉被告福建莆田泰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铁广撤回对被告福建莆田泰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44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222元,由原告白铁广负担。
审判员  宋铁利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郑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