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泰盛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泰盛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建中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502民初5791号
原告:江苏泰盛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丁蜀镇张泽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太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中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开发区董村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兼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守权,江苏永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年四好,江苏永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泰盛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中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江苏泰盛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申请撤回对中建中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江苏泰盛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泰盛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中建中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江苏泰盛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