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91民初2150号
原告:湖州环兴环保在线监控运维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红丰路1688号6幢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1687870597J。
法定代表人:曹晖,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欢,浙江南太湖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丹,浙江南太湖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江苏泰盛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丁蜀镇张泽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61781502K。
法定代表人:顾洪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湖州环兴环保在线监控运维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泰盛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湖州环兴环保在线监控运维中心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州环兴环保在线监控运维中心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泰盛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州环兴环保在线监控运维中心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25元,减半收取2562.5元,由原告湖州环兴环保在线监控运维中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俊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潘培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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