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91财保178号
申请人:湖州环兴环保在线监控运维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红丰路1688号6幢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1687870597J。
法定代表人:曹晖,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丹,浙江南太湖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欢,浙江南太湖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泰盛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丁蜀镇张泽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61781502K。
法定代表人:顾洪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湖州环兴环保在线监控运维中心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泰盛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价值3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州环兴环保在线监控运维中心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泰盛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存款3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马俊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潘培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