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91民初1709号
原告:湖州环兴环保在线监控运维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红丰路1688号6幢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
01687870597J。
法定代表人:曹晖,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欢,浙江南太湖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丹,浙江南太湖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江苏泰盛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丁蜀镇张泽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61781502K。
法定代表人:顾洪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湖州环兴环保在线监控运维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泰盛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湖州环兴环保在线监控运维中心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湖州环兴环保在线监控运维中心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柯晓蕾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李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