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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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021民初668号
原告:玉环市永业水泥管道厂,住所地玉环市清港镇凡宏村(***油站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1021MA29XP5256。
经营者:***,男,196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身份证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大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动力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市芦浦漩港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1753019697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浙江恒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市楚门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1595776245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玉环市永业水泥管道厂与被告台州**动力有限公司、浙江恒田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玉环市永业水泥管道厂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玉环市永业水泥管道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324元,减半收取162元,由原告玉环市永业水泥管道厂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