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双堰建设有限公司

上***机械设备租赁服务中心与浙江双堰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2102号之一 原告:上***机械设备租赁服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D3-2777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投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双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江东北路588号20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机械设备租赁服务中心与被告浙江双堰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原告上***机械设备租赁服务中心于2023年1月6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机械设备租赁服务中心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栩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