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双堰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双堰建设有限公司、龙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民终59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双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江东北路588号2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12578521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龙口开发区粮油塔北商住楼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108296905X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双堰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龙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22)鲁0681民初22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浙江双堰建设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22)鲁0681民初2223号民事裁定书,指令龙口市人民法院审理;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的立案情况认定错误。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的立案申请时间为2022年4月1日,于2022年4月7日经龙口市人民法院审查通过。该案经过人民法院的诉前调解程序,由人民调解员联系双方进行调解,后因调解不成,案件转入诉讼程序,上诉人于2022年5月5日缴纳诉讼费。被上诉人的破产案件系于2022年4月11日由一审法院作出(2022)鲁0681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重整申请,晚于上诉人申请立案的时间。一审法院忽视上诉人提起诉讼的时间发生于破产案件受理之前这一事实,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应当予以纠正。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23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向人民法院提起本规定第21条第1款所列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一规定所指明的不予受理的案件是在破产申请受理之后提起的诉讼,而上诉人提起诉讼的时间是2022年4月1日,明显不属于这一范畴。故一审法院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应当予以纠正。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有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纠正。 被上诉人龙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答辩称,破产立案之前提出的诉讼,法院应审理,但一审法院对立案时间弄错了,被上诉人方也没有开庭就下了裁定。 浙江双堰建设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确认坐落于××道××路××路××社区××商铺××商铺不动产产权归原告所有,并判令被告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三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向人民法院提起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已于2022年4月11日作出(2022)鲁0681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申请人慈溪市天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龙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指定龙口市“**·***”项目破产重组工作清算组为管理人。原告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应予驳回起诉。原告应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一审法院于2022年5月27日裁定:驳回原告浙江双堰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登记立案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的,按撤诉处理,但符合法律规定的缓、减、免交诉讼费条件的除外。”《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中,经调阅一审卷宗,一审法院立案审批表记载时间为2022年5月5日,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开具时间为2022年5月6日,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上诉人具状时间虽为2022年4月1日,并于2022年4月7日经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审查通过,但该时间并非法院的立案时间,故本院对上诉人上诉主张在一审法院于2022年4月11日作出(2022)鲁0681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之前已提起本案诉讼,依法不予采信。综上,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浙江双堰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 伟 书 记 员 王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