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6民初3892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英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中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被告:***,男,197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被告:***,男,197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被告:浙江双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江东北路588号20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工。
被告:山东浙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凤城街道以东,苍龙泉大街以北前***沿街楼东首。
法定代表人:张海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颐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颐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双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浙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042元,减半收取计3021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