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10566号
原告:浙江双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江东北路588号20楼。
被告:上海大习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3398号1幢2层I区287室。
原告浙江双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大习实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原告浙江双堰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双堰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俞 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