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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与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昌市人民政府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4)赣71行终6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江东北路588号2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125785219。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恒(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恒(南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证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市政府北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10055351989XR。 法定代表人巫某,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大队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听讼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昌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新府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市市长。 原审第三人***,女,196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黎圩镇后畲村后畲四组043号,公民身份号码36253119********。 原审第三人王某***,女,198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黎圩镇后畲村后舍四组043号,公民身份号码36253119********。 原审第三人***,女,1989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黎圩镇后畲村后舍四组043号,公民身份号码36253119********。 原审第三人***,男,198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黎圩镇后畲村后畲四组043号,公民身份号码36253119********。 上述四原审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上诉人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昌市人民政府、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原审第三人***、***、王某***、***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一案,不服南昌铁路运输法院(2024)赣7101行初335号行政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月于2024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诉人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