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604民初9533号
原告:余某,男,197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定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余某与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余某于202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余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余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