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省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4-12-25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鲁执字第1-2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承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党春雨,北京市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波,北京市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伦,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鲁民一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原则上不执行具体案件,案件主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执行”的要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定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居山
审 判 员  刘书鸿
代理审判员  李 华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梁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