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028民初1981号
原告:重庆中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XXX23858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德卓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四川省金盛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隆昌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XXX61848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中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金盛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理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余波
审判员范萍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