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0民终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智能工程(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德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德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四川省金盛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隆昌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盛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智能工程(重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上诉人四川省金盛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盛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2019)川1028民初19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金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2019)川1028民初198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职能工程(重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3900元,上诉人四川省金盛食品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902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何中明
审判员夏飞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龙凤
书记员简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