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硕智能工程(重庆)有限公司

中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四川省金盛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19)川1028财保125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028财保125号
申请人:重庆中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双宝路4号3-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828238582。
法定代表人:贾利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加兵,四川德卓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四川省金盛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隆昌市云顶镇大坳村11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8595061848J。
法定代表人:张仕敏,执行董事。
申请人重庆中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四川省金盛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中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省金盛食品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账号为:XXX)在335858元限额内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重庆中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供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一份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中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四川省金盛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账号为:XXX)予以查封冻结,金额以335858元为限。
案件受理费2199元,由被申请人四川省金盛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范萍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罗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