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9民初7081号
原告:重庆亲禾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工业园区南平组团(南平镇兴湖村二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345874977W。
法定代表人邓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芸、罗佳,重庆东方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能工程(重庆)有限公司,其他身份信息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亲禾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能工程(重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亲禾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先行支付10000元,并于当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亲禾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亲禾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亲禾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交纳670元),由原告重庆亲禾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5元,其余645元依法予以退还。
审 判 员 严 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高 敏
书 记 员 郝寿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