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硕智能工程(重庆)有限公司

希硕智能工程(重庆)有限公司与四川省金盛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0民终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希硕智能工程(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德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德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四川省金盛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隆昌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盛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希硕智能工程(重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硕公司)与被上诉人四川省金盛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盛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2019)川1028民初19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希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金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2019)川1028民初198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希硕职能工程(重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3900元,上诉人四川省金盛食品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902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