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102执1131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南方环保机械制造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省政府大院民政厅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72989Q。
法定代表人:李志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海口市殡葬管理所,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海榆中线六公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60100428240355E。
法定代表人:关大炜,系该管理所所长。
本院作出的(2018)赣0102民初57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执行人海口市殡葬管理所向申请执行人江西南方环保机械制造总公司支付货款147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7年2月1日起至2018年8月1日止,以13965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12月11日起至2018年8月1日止,以735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24220元,执行费17240元(暂计)。现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海口市殡葬管理所银行存款1511460元及相应利息;
二、如被执行人海口市殡葬管理所的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不足部分价值相当的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朱金辉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希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