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赣0102财保53号
申请人江西南方环保机械制造总公司于2018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海口市殡葬管理所、海口市殡仪服务公司所有的价值155万元的财产进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江西南方环保机械制造总公司向本院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出具的《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保单号:PZDM2018360100000000214。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南方环保机械制造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海口市殡葬管理所、海口市殡仪服务公司所有的价值155万元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袁彩虹
书记员 万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