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2325执2743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南方环保机械制造总公司,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省政府大院民政厅大楼。
法定代表人:李志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奇台县民政局,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卢春林,系该局党组书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奇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2325民初278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价值1166816元的财产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166816元(逾期利息另行计算)。
财产自查封(扣押)之日起十日内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或变卖查封(扣押)的财产。
二、查封(扣押)期限:动产为二年,不动产为三年,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三、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将继续计算到执行完毕之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陈 实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月 九 日
书 记 员 杨尧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