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南方环保机械制造总公司

江西至元金属有限公司、江西南方环保机械制造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803民初2376号 原告:江西至元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冰溪街道汇鑫城3-8栋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3MA38RRKT5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系江西至元金属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江西南方环保机械制造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省政府大院民政厅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72989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江西至元金属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南方环保机械制造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6月16日诉前登记,2022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西至元金属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5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利处分自己的诉权,原告江西至元金属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至元金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