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04财保127号
申请人:***,女,197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振阳、曾利,浙江建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华地恒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娄桥工业园中汇路81号A3幢1001室跃层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6725615563。
法定代表人:阳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1.冻结被申请人华地恒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鹰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7370××××8888)内的存款575000元;2.冻结被申请人华地恒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桥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2010××××9679)内的存款575000元。申请人***已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华地恒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鹰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7370××××8888)内的存款575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华地恒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桥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2010××××9679)内的存款575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胡艳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陈 珏
代书记员 应梦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