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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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126民初1537号之一
原告:华地恒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6725615563,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娄东大街787号吹台广场2幢2202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庆元嘉盛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6MA2E16Y79F,住所地浙江省庆元县濛洲街道石龙街58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负责人。
原告华地恒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庆元嘉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立案。2022年12月6日,原告华地恒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庆元嘉盛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华地恒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案涉债务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庆元嘉盛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华地恒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70元,减半收取计2035元,保全费1463元,合计3498元,由原告华地恒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