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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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102民初6686号
原告:华地恒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娄东大街787号吹台广场2幢2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672561556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白云街道城北街368号绿谷信息产业园(丽福大厦)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MA2E0XXE8N。
原告华地恒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华地恒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地恒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地恒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48元,减半收取2824元,由原告华地恒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