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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浙江三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温瓯民初字第704号
原告:***。
被告:浙江三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阳清。
原告***为与被告浙江三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业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14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三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建平于2013年2月17日进入被告三业公司工作,从事该公司所属工程项目的巡视检查工作。原告于2013年9月底辞职,并与被告结算工资。2013年10月9日,被告三业公司出具一份员工离职结算单,载明“***离职后,公司欠其工资(至2014年2月17日止)共计50222元(已支付壹万),另有报销5900元,共计56122元,时间在2014年4月30日前付清”。后被告公司于2014年5月7日支付原告工资20222元、报销款5941元。现尚欠原告工资30000元。故原告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三业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工资30000元。
被告三业公司没有答辩,也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居民身份证、公司基本情况、员工离职结算单,以证明被告三业公司尚欠原告工资30000元的事实。
被告三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审查后认为,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证明本案相关事实,本院均予以认定。
经审理,本院对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劳动者有依法参加劳动并取得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被告尚欠原告劳动报酬30000元的事实清楚,应依法及时向原告支付,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浙江三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动报酬30000元。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浙江三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附告: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及当事人应知的相关事项
一、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三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托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当事人应知的相关事项
1.上诉人应按一审案件受理费标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在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通过农业银行电汇至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帐号:192999010400031950013。
2.当事人一般应自案件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向人民法院领取裁判文书生效通知书。
3.当事人负担的诉讼费应在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来院交纳,或通过汇款交纳(开户行: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区府支行,户名: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诉讼费罚没款专户,账号:201000121021279000002);当事人需要退还诉讼费用的,应在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来院办理诉讼费用退费手续。
4.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必须履行。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5.当事人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后的二年内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执行。
6.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