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福建省永润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福建富达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625民初1165号
原告:***,男,196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永润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道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705374029J。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被告:福建富达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泰县县武安镇人民西路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57052581160。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永润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福建富达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福建省永润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福建富达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42.8元,减半收取计2621.4元,由***负担。
审判员 俞 芬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