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黔0102民初7772号
原告: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新添大道**段**号金耀华庭燃气大厦。
法定代表人:洪鸣。
委托代理人:贾力,系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务。
被告:贵州信达远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明区解放路房源广场**栋**单元**层**号。
法定代表人:万晓林。
被告:贵州睿力房地产开发,住所地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路**号298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信达远洋投资有限公司、贵州睿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231元,由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博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林元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