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506民催2号
申请人:***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胥江路426号。
法定代表人:宋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雨婷,公司职工。
申请人***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于同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申请人***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为1020327221759548,出票日期2021年3月23日,票面金额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申请人***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常熟市尚湖镇翁家庄村村民委员会,出票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南路支行的该份银行本票无效。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700元,由申请人***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国聪
审 判 员 谢心阳
审 判 员 严汉卿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天涯
书 记 员 奚晓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