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1民初9723号之一
原告:常熟市锦龙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532356480,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尚湖镇鸳鸯桥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方庆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骅,上海融孚(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亦钶,上海融孚(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MA1XCCYE8N,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胥江路426号。
法定代表人:宋磊。
原告常熟市锦龙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常熟市锦龙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锦龙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市锦龙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66元,财产保全费1995元,合计诉讼费4761元,由原告常熟市锦龙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戴卫忠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缪 璐
书 记 员 季星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