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并立民终字第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太原市奥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高新区开拓巷12号创业大厦A2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轩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218号1幢6层605、607室。
法定代表人马雁,董事长。
上诉人太原市奥龙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西轩宇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4)小民初字第15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上诉人未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太原市奥龙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剑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寇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