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民终50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峰灏成特种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路花果园项目R-2区第1栋(1)1单元21层22号。
法定代表人:任晓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华刚,四川蜀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省柳州市北雀路98号。
法定代表人:张凯。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雨秋,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有忠,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遵义信亿建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虾子镇虾子大道。
法定代表人:余宗方。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新蒲经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经开大道。
法定代表人:廖宏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吉鑫,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贵州峰灏成特种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遵义信亿建材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新蒲经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20)黔0302民初10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20)黔0302民初100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0720元,由上诉人贵州峰灏成特种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退还。
审 判 长 田 滔
审 判 员 袁晶晶
审 判 员 娄 强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艳丽
书 记 员 饶正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