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勒(无锡)商业有限公司

5416某某(无锡)商业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14民初5416号
原告:**(无锡)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峥嵘,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5月23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县。
原告**(无锡)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布勒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
布勒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布勒公司无需向***支付2017、2018、2019年的休息日加班费71933元。事实和理由:**公司在员工手册中明确规定了加班审批制度,劳动仲裁过程中,***也明确承认没有申请过加班;发放工资时有邮件明确列明了工资组成明细,***也从未就加班费问题向布勒公司提出质疑;故不存在***加班的事实。***作为销售人员,其岗位的特殊性决定了即使其休息日出差,也不应作为加班处理。
***在得知布勒公司已向本院起诉后,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但向本院邮寄了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受理其起诉的相关文件。
本院经审查认为:布勒公司和***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因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受理***起诉的时间为2020年8月18日,早于本院受理布勒公司起诉的时间,故本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娜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