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勒(无锡)商业有限公司

某某(无锡)商业有限公司、六盘水盘州姜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281财保29号
申请人:布勒(无锡)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新区薛典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6613136530。
法定代表人:王维波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承玺,江苏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202202010189377。
被申请人:六盘水盘州姜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保田镇新格路盘南农业产业园内金穗苑小区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MA6DKERP3L。
法定代表人:谭贵生
申请人布勒(无锡)商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六盘水盘州姜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账户(户名:六盘水盘州姜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28×××29)并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10万元,申请依职权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六盘水盘州姜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10万元。申请人布勒(无锡)商业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保险提供担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了保单保函,保险金额为3100000元。2021年4月13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布勒(无锡)商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六盘水盘州姜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受理,因仲裁标的金额较大,为防止仲裁裁决生效后难以执行,申请人特向我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我院查询被申请人名下财产,并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10万元,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六盘水盘州姜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并在310万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六盘水盘州姜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期限为2021年4月14日至2022年4月13日。
一、如未在执行系统足额冻结,准许查询被申请人六盘水盘州姜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账户(户名:六盘水盘州姜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28×××29)并冻结剩余部分银行存款。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布勒(无锡)商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董文科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肖娟娟
书记员丁文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