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勒(无锡)商业有限公司

某某(无锡)商业有限公司、山西德御坊创新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7执22号
申请执行人:布勒(无锡)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新区薛典北路71号。
法定代表人:王维波。
被执行人:***御坊创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晋中市榆次区龙湖东大街北侧。
法定代表人:杨甫福。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布勒(无锡)商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御坊创新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中国贸京裁字第094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御坊创新食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10751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不得买卖转移变更毁损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冻结银行账户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利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辛变花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任芷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