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2民初24150号
原告:布勒(无锡)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6530。
法定代表人:王维波,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峥嵘,男,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被告:***,男,198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布勒(无锡)商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亦对市劳人仲案字(经开)[2019]第704号裁决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且起诉时间在本案之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该两案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及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一并进行审理,本案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审理。
审 判 员 杨 玫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梦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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