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执558号
申请执行人:布勒(无锡)商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6613136530,住所地无锡市新区**北路7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赟,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饮品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MA1R7D9F77,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前洲街道站北路(城铁惠山站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布勒(无锡)商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饮品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9月15日作出的[2022]中国贸仲京裁字第2048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22年10月9日依法受理。因被执行人******饮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无锡市惠山区,为方便案件执行,本案指定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较为合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苏02执558号执行案件[执行依据:[2022]中国贸仲京裁字第2048号调解书]指定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朱 荩
审判员 ***
审判员 朱 明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夏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