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准许撤诉用)
(2021)陕0112民初24091号
原告:陕西创思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未央路以西凤城五路南侧赛高街区3幢1单元127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12MA6W3D5R1G。
法定代表人:杨瑞雪,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英,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迪,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孙伯大街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983166602749W。
法定代表人:雷印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进,男,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陕西创思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陕西创思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创思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创思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96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陕西创思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刘 鑫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 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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